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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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前身故,则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含)后身故,则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航班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当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未满 71 周岁,则除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将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倍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本项责任额外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 |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当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未满71 周岁,则除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将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额外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本项责任额外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全残,按以下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前全残,则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含)后全残,则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
身故额外给付保险 |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未满 61 周岁,则除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将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身故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